Xx企业(公司)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加涅的学习分类

加涅把人类的学习分为八个层次:
一是信号学习。这是最低级层次的学习。"无论在普通家畜方面或在人类方面,对于信号学习普遍都是熟悉的。"
二是刺激一一反应学习。加涅认为,这一层次的学习相似于桑代克的"尝试错误学习"和斯金纳的"操作性学习"。它只涉及一个刺激与一个反应之间的单个联络;而且剌激与反应是统一地联结在一起的。
三是连锁学习。这是一种成系列的单个"S-R"的结合的 学习。有些连锁学习是由肌肉反应组成的,而有些连锁学习完全是言语的。
四是言语联结学习。这是指语言学习中言语的连锁化,包括字词形声义的联想和言语顺序的学习。
五是辨别学习。这是指学习者对某一特别集合中的不同的成份作出不同的反应的学习。
六是概念学习。这是指对事物的共同特征进行反应的学习。 其中有些概念可以通过学习者与环境的直接接触来获得,但有些概念则要运用语言对事物进行分类、归纳和概括才能获得。
七是原理(规则)学习。这是对概念间关系的认识或理解。例如,从 对"圆的东西"和"滚动"两个概念间关系的认识中得出"圆的东西会滚动"的规则。
八是解决问题学习。这是规则学习的一个自然的扩大,是一种"高级规则"的学习。

扩展资料:
一、学习结果
加涅认为,人类的学习有五类结果,表现为五种不同的能力,即言语信息、智力技能、认知策略、运动技能和态度。
一是言语信息。加涅认为,这是一种学习者表述观念的能力。之所以称为"言语信息",是因为"信息是言语的,或者说得比较明确些,信息是可以表达的"。
二是智慧技能。加涅认为,这是学习者使利用符号成为可能的能力咱例如,读写算是低年级儿童所学习的利用符号的基本种类,随着学习的进展,他们就会以比较复杂的方式来利用符号。智慧技能并不是单一形式,它有层次性,由简单到复杂,包括四层次:辨别,概念,规则,高级规则。
三是认知策略。加涅认为,这是学习者用来调节他自己内部注意、学习、记忆与思维过程的能力。认知策略可以应用于任何科目的学习。
四是运动技能。加涅认为,这是学习者学习由许多有组织者的肌肉运动所形成的综合活动的能力。运动技能不是指个别的动作,而是强调动作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五是态度。加涅认为,这是影响个人选择行动的内部状态。 在他看来,人的行动是受态度影响的,但态度又是人的动作的结果。
二、学习过程
每一类学习中都蕴藏着前一类的学习。在加涅看来,任何一个学习过程也是有层次性的,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学习阶段构成的。他把学习过程依次分为八个阶段:
动机阶段:一定的学习情境成为学习行为的诱因,激发个体的学习活动,在这个阶段要引发学生对达到学习目标的心理预期.
领会阶段:也称了解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教学的措施要引起学生的注意,提供刺激,引导注意,使刺激情境的具体特点能被学生有选择的知觉到.
获得阶段:这个阶段起着编码的作用,即对选择的信息进行加工,将短时记忆转化为长时记忆的持久状态.
保持阶段:获得的信息经过复述、强化之后,以一定的形式(表象或概念)在长时记忆中永久地保存下去。
回忆阶段:这一阶段为检索过程,也就是寻找储存的知识,使其复活的过程。
概括阶段:把已经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新的情境之中,这一阶段涉及到学习的迁移问题。
操作阶段:也叫作业阶段。在此阶段,教学的大部分是提供应用知识的时机,使学生显示出学习的效果,并且同时为下阶段的反馈做好准备。
反馈阶段:学习者因完成了新的作业并意识到自己已达到了预期目标,从而使学习动机得到强化。加涅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强化主宰着人类的学习,因为学习动机阶段所建立的预期,此刻在反馈阶段得到了证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加涅

头悬梁锥刺股
汉朝有个叫孙敬的人,从小勤奋好学,他每天晚上学到深夜,为了避免发困,他用绳子的一头拴柱头发,一头拴在房梁上。战国时,有个名叫苏秦的人,想干一番大事业,便刻苦读书。每当深夜读书时,他总爱打盹。
于是,他就在自己打盹的时候,用锥子往大腿上刺一下,以提精神。孙敬和苏秦的故事感动了后人,人们用“悬梁刺股”来表示刻苦学习的精神。

2.凿壁偷光
况衡,字稚圭,西汉东海(汉郡名,今江苏省邳县以东至海,连山东省滋阳县以东至海地区)人。他出身农家,祖父、父亲世代都是农民。传到匡衡,却喜欢读书。他年轻时家里贫穷,白天给人做雇工来维持生计,晚上才有时间读书。可是家里穷得连灯烛也点不起。
邻家灯烛明峦,却又照不过来。匡衡就想出个法子,在贴着邻家的墙上凿穿一个孔洞,“偷”它一点光亮,让邻家的灯光照射过来。他就捧着书本,在洞前映着光来读书。

3.孟母三迁
孟子是鲁国贵族孟孙氏的后裔,但是传到他这一代,早已衰微。父亲早逝,与母亲相依为命。但孟子小的时候非常调皮,为了让他受到良好的教育,孟母也加入了对好的学区房的追求潮流里。
起初,他们住在墓地旁边。孟子就和邻居的小孩一起学着大人跪拜、哭嚎的样子,玩起办理丧事的游戏。孟母看到了,就皱起眉头:“不行!我不能让我的孩子住在这里了!”不然,以后孟子很有可能变成殡葬礼仪了。
孟子的妈妈就带着孟子搬到市集旁边去住。到了市集,孟子又和邻居的小孩,学起商人做生意的样子。一会儿鞠躬欢迎客人、一会儿招待客人、一会儿和客人讨价还价,表演得像极了!只能说,孟子小时候模仿能力真的很强,也许也正因为孟母也意识到了自家熊孩子的这个特定,他们又搬家了。
这一次,他们搬到了学校附近。孟子开始变得守秩序、懂礼貌、喜欢读书。因为这次他模仿的是读书人。这个时候,孟母终于满意地点着头说:“这才是我儿子应该住的地方呀!”

4.萤火生辉
东晋人车胤,年幼时好学不倦,勤奋刻苦。他白天帮大人干活,夜晚便捧书苦读。可是由于家境贫寒,常常没钱买油灯,书也读不成了。他为此十分苦恼。一个夏夜的晚上,车胤坐在院子里默默回忆着读过的书上的内容,忽然发现院子里有许多萤火虫一闪一闪地在空中飞舞。
他忽然心中一动,要是把这些萤火虫聚集在一起,借它们的光不就可以读书吗?于是,他开始捉萤火虫,捉了十几只,把它们装在白纱布缝制的口袋里,挂在案头。从此,他每天借着萤光苦苦地读书。

5.各个击破
苏东坡学识渊博,他有一种“各个击破”的读书法。他认为一本书每读一遍,只要理解和消化一个问题就行了;一遍又一遍地读,就能达到事事精通。一本书的内容是很丰富的,而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吸收,只能集中注意力了解某一个方面。
比如想探究历代兴亡治乱的原因,那么就从这个角度去读;要探究史实典故,就换另一个角度,再读一遍。这个方法虽有些笨,但这样读过之后,各个方面都经得起考验。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人的纳税人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在说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出发,围绕具体案例进行筹划。 一、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可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支出很少,则可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同理,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二160万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二、通过合理定价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普通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C,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C+5.5%X),解得X=1.2848C,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企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1十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C+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C-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C-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就须满足Y>30%×(X+Y-C-5.5%X-5.5%Y)+5.5%Y,解得Y>0.0971C.为便于理解,举一实例如下:建泰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200+900)×20%=1430万元。方案1:公司既要享受起征点优惠,又想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1837.264万元,此时获利为(1837.264-1430-1837.264×5.5%=306.2万元;当价格定在1800万元至1837.264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306.2万元。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1430×0.0971)=138.853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38.853+1837.264=976.117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837.264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三、选择项目核算方式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根据不同情况对多项开发项目选择分开或合并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可降低土地增值税。例如,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人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确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方案1:不分开核算时,增值率为(15000-11000)/11=3.6%,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方案2:分开核算时,普通住宅增值率为(10000-8000)/8000=25%,则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为(5000-3000)/3000=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5000-3000)×40%-3000×5%=650万元。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纳税合计为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所以,应选择合并项目核算。   
  四、利用代收费用计价筹划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利用代收费用进行筹划。例如,华德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售价为3000万元,按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200万元的各项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200万元。如果公司未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单独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600+200+200+600)×20%=1160万元,增值额为3000-11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60=158.62%,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160×15%=746万元。如果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600+200+(200+600)×20%+200=1360万元,增值额为3000+200-13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360=135.29%,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360×15%=716万元。显然,该公司无论代收费用的方式如何,其销售该商品房地增值额均为1840万元,但是采用第二种代收方式,即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会使得可扣除项目增加200万元,从而使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746-716=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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