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要求)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

  (二)炝虾;

  (三)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七条 (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本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经营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的除外;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八条 (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生产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特种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生食水产品。第九条 (进货验证)

  经营生食水产品的,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特种卫生许可证》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者生产的生食水产品。第十条 (查禁蚶类水产品的特别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蚶类水产品运入本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卫、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禁蚶类水产品。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生食水产品,并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该生食水产品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和罚没款处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对执法人员的要求)

  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第三条 (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第四条 (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经济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畜禽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流通行业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负责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第八条 (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第九条 (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责任)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法履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等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水产品生产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工作。

  海关依法开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公安、城管执法、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信息追溯制度)

  本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消费者、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水产品追溯信息。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消费情况、风险程度、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民关注度等,确定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品种目录,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品种目录及时、如实上传追溯信息。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于目录以外的品种上传相关信息。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要求)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日常防护、环境消杀、检验检疫、紧急处置等工作。第九条 (鼓励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进水产品品牌发展建设。第十条 (行业组织)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相应的水产品行业组织。

  水产品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教育和行业管理,指导其成员树立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推广生产经营标准化、品牌化。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1988修正)
答:渔业水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种子等,均按本规定加以保护。第三条 上海市水产局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定。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答:《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卫生与健康,从2017年开始实施。该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涉水产品包括自来水、瓶装水、桶装水、饮料、冰块、水产品等。该办法具体规定了涉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建立...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答: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第五条 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第六条 为保证水产品质量,渔业生产运输船只应根据...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答: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日常管理要求)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第六...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答:(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汤头汤河水里的鱼能吃吗
答:汤头汤河水里的鱼可以吃。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经过合格检验的水产品才能上市销售。同时,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水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才能被认定为合格产品。因此,如果汤头汤河水里的鱼经过检验合格,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是可以安全食用的。

质量承诺书的
答:为了确保南汇区食用养殖水产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令)》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要求,特制定本承诺书,食用养殖水产品质量承诺书。 由食用水产品养殖单位法人(以下简称甲方)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所在...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答:(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

产品质量承诺书
答:目前,xxxx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14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1/3的人口。 产品质量承诺书5 为了确保南汇区食用养殖水产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令)》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要求,特制定本承诺书。 由食用水产品养殖单位法人(...

产品承诺书
答:六、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产品承诺书 篇3 正文: 某食用养殖水产品质量承诺书 为了确保南汇区食用养殖水产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令)》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要求,特制定本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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